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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党组(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坚持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监督。坚持以正面教育和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五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应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申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应依据规定进行常规审计,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条 职业经理人应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和要求,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六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休假需报公司审批,其他高级职业经理人休假需经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追究制度。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财经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