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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

第十章  退出

  第四十九条 健全职业经理人退出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解聘、辞职和退休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三)考核结果未达到公司要求的;

  (四)因健康原因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解除聘用的。

  第五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一般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五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关条款提出辞职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五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接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职业经理人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下一任期的,在届满调整时,一般不再续聘,可根据工作需要担任顾问等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单位的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