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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

第八章  薪酬激励

  第四十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参照行业同等水平,结合所任职单位实际,经协商一致确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正常履职的基本保障,一般按年薪总额的40%核定,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年薪体现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业绩,一般按照年薪总额的60%核定绩效年薪基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核算。

  第四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绩效年薪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年度考核结束后,绩效年薪的30%作为风险保证金延至任期届满后发放。任期届满经任期考评、审计等综合评估后未发现问题的,风险保证金连本带息一次性予以发放。

  第四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除年薪之外,一般不再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特殊情况,经公司研究批准后确定。

  第四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建立特殊贡献奖励制度。根据市场化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可就某项工作或任务与职业经理人约定单项任务目标,并实行特殊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