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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层分级考核。

  (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进行。

  (二)中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由各单位拟定考核办法和方案,报公司党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结束后,相关考核结果应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分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和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实行年度考评与任期考评相结合。

  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评一般与第三年度考评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应与公司签订年度和任期《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考评周期内的绩效目标和激励约束规则,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绩效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做重大修改和调整。特殊情况,经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遵循效益优先、注重质量和量化考核的原则,侧重考核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

  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成绩按照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其他高级职业经理人根据个人承担的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评价遵循德才兼备和定性考核原则,侧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等个人综合能力素质。

  素质能力评价采用360度综合测评的考核方法,由被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及服务对象等进行测评打分。

  第三十七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评价侧重对任

  期内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由任期内各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成绩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权重分布为30%、30%和40%。

  第三十八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成绩等级评定。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等级分为A、B、C、D、E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A级;80-89分的,为B级;70-79分的,为C级;60-69分的,为D级;低于60分的,为E级。

  (二)素质能力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的,为称职;60-74分的,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奖罚兑现相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应用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年薪挂钩。

  考核等级为E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

  考核等级为D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6-0.8;

  考核等级为C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8-1;

  考核等级为B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

  考核等级为A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2。

  (二)素质能力考核结果与任用和奖惩相挂钩。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

  考核结果为“一般”的,进行诫勉谈话;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为“一般”的,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在经营班子中均居于末位的,解除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