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应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档案、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和下属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时应征求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报党组(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组织人事或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
(一)自然情况和主要经历;
(二)素质、能力、业绩及廉洁从业情况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 聘任职业经理人,应当由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前或任后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 按照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任前谈话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任前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时间一般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约定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和考核激励等各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