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选任方式
第十七条 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集团公司内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八)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一般应经过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
(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