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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第五章  选任方式

  第十七条 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集团公司内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八)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一般应经过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

  (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