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 公司根据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臵职业经理人职数。
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臵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经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 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