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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