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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

  (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

  (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

  (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

  (七)契约化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