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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工作人员指职业经理人等级认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职业经理人等级认定有关工作人员。

  1. 工作人员在职业经理人等级认定工作中未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按旷工处理。

  2. 工作人员进入考点,须按规定佩带证明身份标识,衣冠整齐、语言文明,否则考点负责人可责令其退场。

  3.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技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违章指挥,对考场不认真检查,造成事故或损失,可根据事故及损失大小,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4. 工作人员应认真维持考场秩序,对出现吵闹、起哄、罢考等情况及时向服务机构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否则按失职处理。

  5. 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时候、场合泄露试题的有关内容和认定工作相关信息,否则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除名处理。

  6. 工作人员在理论试卷阅卷和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过程中,要严格按标准评分,不打人情分、不说情、不私自修改结果;否则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除名。

  7. 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私自给成绩不合格者或无成绩者办证,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外聘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其向所在单位通报,予以解聘。

  9. 工作人员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