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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1.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二次仍不改正的,在理论考试考场记录上登记试卷作废。

  (1) 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的。

  (2) 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3)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4) 进行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5) 夹带、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2.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醒仍不改正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

  (1) 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2) 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3) 在试卷( 答题卡) 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4)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3.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责令退出考场。

  (1) 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2) 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